Pope Pius IX
Syllabus of
Errors, 8 December, 1864
教宗庇護九世(Pope Pius
IX) »關於時代謬誤 » 1864年12月8日
教宗庇護九世,聚集自己自任教宗以來,所頒文告所懲斥的一切邪說謬論,簡化為八O條命題,而與上述的《何等關懷》通牒一齊公布如下:
由此往→: 教宗庇護九世《何等關懷》(Quanta
Cura) 1864年12月8日通牒
(譯者注:以下乃本“繆說大全”所參照了的教宗庇護九世的通喻,本“繆說大全”每句后括號裡的數字表示了該句的出處。)
(一)庇護九世之通喻:
(1)Ep. ency. “Qui
pluribus”, 19 Nov. 1846(cf.2775ss - 命題:4-7,16,40,63。)
(2)Alloc.“Quisque
vestrum”, 4 Oct. 1847 - 命題: 63。
(3)Alloc.“Ubi
Primum”, 17 Dec. 1847. - 命題: 16。
(4)Alloc.“Quibus
quantisque”, 20 Apr. 1849 - 命題: 40, 64, 76。
(5)Ep . ency .“Nostis
et nobiscum”, 8 Dec.1849. - 命題: 18,63。
(6)Alloc.“Si semper
antea”, 8 Dec.1849. - 命題: 76Alloc.
(7) Alloc. in consistoriali”, 1 Nov.1850. - 命題: 43,-4
(8) Ep,“Multiplices inter”, 10 Jun,1851. - 命題:15,21,23,30,51,54,68。
(9) Ep.“Ad apostolicae sedis”, 22 Aug. 1851. - 命題: 24s, 34 –36, 38,
41g, 65-67。
(10) Alloc . “Quibus luctuosissimis”, 5 Sep. 1851 . - 命題: 45。
(11) Lettera al Re di Sardegna , 9 Sept. 1852 . - 命題: 73。
(12) Alloc . “Acerbissimnm” , 27 Sept. 1852 - 命題: 31, 51,55,67,73s,78。
(13) Alloc . “Singulari Quadam”, 9 Dec. 1854. - 命題: 8,17,19。
(14) Alloc . “Probe memineritis”, 22 Jan. 1855. - 命題: 53。
(15) Alloc . “Cum saepe ”, 26 Jul. 1855. - 命題:53。
(16) Alloc . “Nemo vestrum ”, 26 Jul. 1855. - 命題: 77。
(17) Ep . ency . “Singulari quidem ”, 17 Mar. 1856. - 命題: 4,16。
(18) Alloc . “Numquam fore ”, 15 Dec. 1856. - 命題: 26,28,31,46,50,52,79。
(19) Ep . “Eximiam Tuam”, 15 Jun. 1857. - 參閱: 2828ss,14NB。
(20) Litt . Ap . “Cum catholica Ecclesia ”, 26 Mar.1860. - 命題: 63(76NB)。
(21) Ep . “Dolore Haud Mediocri”, 30 Apr.1860. - 命題: 14NB。
(22) Alloc.“Novos et ante”, 28 Sep. 1860. - 命題: 19,62,76NB,80。
(23) Alloc.“Multis Gravisque”, 17 Dec. 1860. - 命題: 37,43,73。
(24) Alloc.“Jamdudum Cernimus”, 18 Mar. 1861. - 命題: 37,61,76NB,80。
(25) Alloc.“Meminit unusquisque”, 30 Sep. 1861. - 命題: 20
(26) Alloc.“Maxima quidem”, 9 Jun. 1862. - 命題: 1~7,15,19,27,39,44,49,56-60,76NB
(27) Ep,“Gravissimas inter”, 11 Dec. 1862. - 命題: 9-11。
(28) Ep. Ency. “Quanto conficiamur”, 10 Aug. 1863. - [參閱: *2865ss] 命題: 17,58。
(29) Ep. ency.“Incredibili afflictamur”, 17 Sep. 1863. - 命題: 26。
(30) Ep.“Tuas libenter”, 21 Dec. 1863. - 命題: 9s, 12-14, 22,
33。
(31) Ep.“Cum non sine”, 14 Jul. 1864. - 命題:47,s。
(32) Ep.“Singularis nobisque”, 29 Sep. 1864. - 命題:32。
(二) (“繆說大全”) 各項受懲斥之命題:
命題后的數字指出該條在上述某教宗通諭中被斥責過。
§泛神主義、本性主義及絕對的理性主義(唯理主義)
Errors of
Pantheism, Naturalism and absolute rationalism
以下命題被譴責 :
二九O一 1 沒有至高無上的、至明智的,極具遠見的與萬物不同的神明:而〔天主〕就是萬物的性質,所以是千變萬化的,且〔天主〕實際上就在人內,就在世界內,而且,萬物就是〔天主〕﹔萬物就有天主的性能本身﹔天主和世界,是同一〔事物〕﹔因此,精神和物質、強迫和自由、真和假、善和惡、公義和不公義,都是同一東西。〔見:20〕
二九O二 2 天主在人內以及三世界內的一切行動(Actio)-都該予以否認。(見:20)
二九O 三 3
人之理智,若完全撤開了它與天主的關系,它是真與假、善與惡的唯一見証,是自我的律法,而且它用自己本性的能務,就足以益於全人類及人民的利益。(見:20)
二九O四 4 所有宗教的真理,都是出自人理智的天然能力﹔因此,理智難以,但卻應該,成為人類所有真理的思想的主要原則。〔見:(1)、(17)、(25)〕
二九O五 5 天主啟示,是不完全的,所以,不斷地且無止境地隨著那理智的步伐而發展。〔見:(1)〕
二九O六 6 基督的信理,是與理智相抵的﹔而且天主的啟示,不光是一無好處,還是有利於人之成全。
〔見:(1)、(26)〕
二九O七 7 《聖經》所載所述的預言與靈跡,是詩人們的幻想虛構,而基督徒的信理靈跡,是哲學上探討的最高峰,至於新舊約所載的,是虛構的神化﹔即耶穌基督自己,就是祈化式的幻像。〔見:(1)、(26)〕
§ 相對的理性主義
Errors of
Moderate Rationalism
以下命題被譴責 :
二九O八 8 人之理智既與宗教本身相平衡,就該因此而討論神學與哲學。(見:13))
二九O九 9 基督宗教的一切信理信條,毫無區別地是自然科學,或哲學的對象﹔而今理智,隻受歷史性的薰陶,就能用自己本性的能力與原則,獲悉一切,連那些較奧秘的信條,也包括在內,隻要這些信條,已被陳述,作為理智的對象。[見:(27)(30)*2878]
二九一0 10 盡管哲學家是哲學家,哲學是哲學,但哲學家有權利也有義務,該服從他自己所証明為事實的權威;但哲學既不能夠,也不應該服從任何權威。[見( 25)(30)*2856s]
二九一一 11 教會在哲學裡,不應該被關注、批評,還該容忍哲學上的錯誤,讓它自己改正自己。[見:(27):*2860]
二九一二 12 宗座以及繼羅馬教宗們的文告(法令),阻止科學的自由進步。[見:(30)*2876]
二九一三 13 過去士林派的聖師,所用以研究神學的方法與原則,絕不適合我們現時代的科學進步了。[見(30)*286]
二九一四 14 不該用任何超性啟示方面的理由或方法,去談論哲學。[見(30)]
[注]這與甘特(Gunther)的談論的絕大部份相符合,故已受斥責[見:(19)(21)]。
§ 中立主義與寬大主義
Errors of
Indifferentism latitudinarism
以下命題被譴責 :
二九一五 15 罪人自由接受並信奉那來自理智的光亮,自認為真的宗教。(見:(8)(26))
二九一六 16 人不論信奉任何宗教,都會找到永遠得救的途徑,並能獲得永遠的訓導。(見:(1)(3)(17))
二九一七 17 希望所有那些從來沒有生活在基督的真教會的人們,永遠得救,(因為)那至少是一件善事。(見:(13)(28). 2805)
二九一八 18 誓反教會(基督教新教),無非是同一真教會的另一種形態,在這種形態中,會和在公教會中一樣,使天主喜悅。(見:(5))
§Ⅳ 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秘密會社、聖經學社(誓反教)、自由派等分別在文告(1)(4)(5)(13)(28)中被譴責。
Socialism,
Communism, secret societies, biblical societies, liberal clerical societies are
condemned in (1)(4)(5)(13)(28).
§Ⅴ 對教會及其權利方面的邪說。
Errors on the
Catholic Church and her rights
以下命題被譴責 :
二九一九 19 教會不是真的、完滿的、完全自由的社團,也沒有自己原有的、恆久性的、由教會創立者——天主耶穌,所賦予的權力(權利),而由國家的權力去斷定:教會什麼權力,有什麼限度,然后在這限度內教會能執行這同一權力。(見:(13)(23)(26))
二九二0 20 教會權力(如果)沒有獲得(國民)政府的准許與同意,則不該運用自己的權威。(見:(25))
二九二一 21 教會沒有以信條的方式,定斷公教會是唯一真教會的權柄。(見:(8))
二九二二 22 公教教授與作家的服從義務,隻限於那些由教會不能錯誤的裁判,判為當信的信德道理而已。(見:(30)2879)
二九二三 23 羅馬教宗們以及大公會,都超越了自己權力的界線之外,超越了領導權,而且,即便在定斷信理與倫理的事上,也犯著錯誤。(見:(8))
二九二四 24 教會對人沒有運用武力的權柄,而對現世的事,沒有直接或間接的權柄。(見:(9))
二九二五 25 除了那主教職權之外,其他哲學的權力,是由國家的元首,或明或暗地所給予的、恩准的。因此,國家的元首,可以隨意予以撤消。(見(9))
二九二六 26 教會沒有獲得並佔有天生合法的權利。(見(18)(29))
二九二七 27 聖教會的服務員以有繼馬教宗,應該完全不心於現世的事物,及其主權。(見(23))
二九二八 28 主教們,若不獲政府批准,即便是宗座的文告,也不得予以公布。(見(18))
二九二九 29 羅馬教宗所賜予的恩寵,若由政府求得的,那該被視為無效的(作廢的)。(見(08))
二九三0 30 教會與教會的人員之特權,源於國家的律法。(見(8))
二九三一 31 為神職的財物案件所設的教會法律,不管是民事或刑事,都該予以去除,也不需要向宗座稟明、請示。(見(12)(18))
二九三二 32 神職人員不服兵役的特權,可能遭受廢除而不違犯任何律法,也不違反公正﹔但國家的進步,要求廢除特權,尤其是在那些被建立為比較自由的行政地區。(見(32))
二九三三 33 用自己天賦的權力,來處理神學方面的道理,並不隻屬於教會的權利。(見(30))
二九三四 34 把羅馬教宗,比做一個在全教會中的一位自由的執行任務的君主,那是中古世紀較為有力的道理。(見(9))
二九三五 35 並不禁止,由於某一大公會議的主張,或由於全民的事件,把教宗職位,從羅馬主教,遷移到其他主教身上,且從羅馬,被移至其他城市去。(見(9))
二九三六 36 國家性的會議,允許其它任何代表﹔而國家的執政當局,能夠強制予以實施(見(9))。
二九三七 37 可能建立一個國家的教會,脫離羅馬教宗的權力,而完全和他分庭抗爭。(見(23)(24))
二九三八 38 羅馬教宗們本身的固執己見,便使教會分裂成為東方教會與西方教會。(見(9))
§Ⅵ 對國家社會的各種謬論
Errors on the
civil society, in itself as well as looking from its relation to the Catholic
Church
以下命題被譴責 :
二九三九 39 國家既是一切權力的起源和泉源,就擁有某種不受任何限止的權力。(見(26))
二九四O 40 公教會的道理,與人類社會的利益相抵觸。(見(1)(2775)(4))
二九四一 41 國家的權力,即使權柄由外教人執使,對於神聖的事,也有間接的消極方面的權柄﹔因此,國家權力,不但擁有所謂[追究戀辭] 【校對者不明其意】權,而且還有所謂“控告教會贊同權”。(見(9))
二九四二 42 教會權力與國家權力之間,若有法律方面的爭執,則國有的權益,佔優先地位。(見(9))
二九四三 43 世俗的權力,有權撕毀並宣布那國家與宗座所訂立的,有關教會享受特權的社會“協定”(即俗稱之為:友好條約(Concordaca)),完全作廢,不需要宗座同意,而且,即使宗座提出抗議,也能置之不理。(見(7)(23))
二九四四 44 國家權威,能對那有關宗教虔敬、倫理與精神管轄,越俎代庖。因此,它能對那些教會牧者,由於其職權所頒發的有關良知品德的一切訓示,加以評判﹔不但如此,它還能對那些有關施行聖事,以及領聖事所需的必要准備加以定奪。(見(7)(26))
二九四五 45國內所有的基督徒(天主教)所創辦的公教學校,除了主教所辦的修院,因著某種理由而得破例之外,其余都能夠而且都應該由國家權力來管轄,而且這種管轄,不容許任何其他權力,來插手干預學科的分配、學校的管理以及文憑的頒發和師資的選擇核准。(見(7)(10))
二九四六 46並且,就是在這些神職的修院內所用的教學方法,也要受國家權力所管轄。(見(08))
二九四七 47出於對國家、社會的利益,要求那些國民學校,為任何階級的兒童所開辦者,以及那些公立學府,為教授文學與其他正的學科,並為照顧青年教會的設立者,都不該受教會的任何權威、任何管理、或代理人的管轄,但該完全受國家、受政府權威人士,按照統治者的意旨以及當代公共輿論來管轄。(見:(31))
二九四八 48公教會人士(天主教教友),可以贊成:教育青年的事,該不順從教會的信理與教會的權力,但該顧及,或至少主要地顧及自然科學,以及有關現世的社會生活的事,(那就夠了)。(見(01))
二九四九 49國力權力,能阻止神聖的主教們以及權威和羅馬教宗彼此自由來往。(見(26))
二九五○ 50世俗權力,本身就有權推薦(新)主教,並能強迫他們,在他們受到聖座教法確定,而接到宗座委任狀之前,就接管教區事務。(見(08))
二九五一 51而且,世俗政府,有權罷免主教執行牧民的職權,且在確定主教職位以及確定主教事宜上,沒有服從羅馬教宗的義務。(見(8)(02))
二九五二 52政府能用自己的權力,改變那由教會為男女修會的
會士與修女發願所規定的年齡,以及由教會所通知所有的修會團體,若沒有教會的允准,誰也不得准予發聖願(指終身願)的年齡(見(18))
二九五三 53那些有關保衛修會團體的地位以及它們的權利與教務的一切法律,願予廢除,而且國民政府,能夠協助所有願意離棄修會生活而不守終身願的人們,如願以償,政府同樣能夠徹底放棄修會團體,從而放棄,它們團體聖堂及其單純的初衷,連那保証人的權益,也包括在內,而且,它們的財產與收入,也都要由國家權力,來隨意給予處理,並願意以予裁奪。(見(12)(14)(15))
二九五四 54君王、國家元首,不但不受教會統治管轄,而且,在廢除統治權的問題上,不是教會的上司。(見(18))
二九五五 55教會該與國家分開,而國家也該與教會分開(見(02))
§Ⅶ 有關本性倫理與基督倫理的謬論
Errors on
natural or Christian ethics
以下命題被譴責 :
二九五六 56那倫理生活方面的法律,不需要來自天主的賞罰,而人的法律,也絕不需要符合性律,或從天主方面,獲得束縛的力量。(見(28))
二九五七 哲學事理與倫理方面的知認-(學問)-同樣地、國家的法律,能夠且也應該避開天主以及教會方面的權威。(見(26))
二九五八 58其他力量,若不是有關於物質方面的力量,那就不該受得承認,而所有倫理方面的紀律及榮辱,應該在於用任何方式來積累,增加財產以及滿足性欲而已。(見(26)(28))
二九五九 59在天有形事實方面的權利(名份)【校對者不明其意】,以及人之一切職責,都是一種(虛名),而人之一切事實,都有律法的力量。(見(26))
二九六○ 60權利無疑是數字與物質力量的最高峰。(見(25))
二九六一 61事實上幸運不公義,對權利的神聖,一無損害(見:(24))。【校對者不明其意】
二九六二 62所謂“不得干預”【注】的原則,應予以宣揚且遵守之。(見(22))【注】:法王拿破倫三世,即籍此原則,侵佔了教宗庇護九世之領土。
二九六三 63合法的元首,可不予以服從,還可予以背叛(而無罪)。(見(1)(2)(5)(20))
二九六四 64幾時為了愛國的緣故,人若違反了神聖的誓言,或干了任何罪惡的勾當或做了那觸犯永遠律法的罪行,那麼,他所做的一切,不但不該予以譴責,而且,這還是許可的——應給以絕大的贊頌,來表示加獎才對!(見(4))
§Ⅶ 有天主教的婚姻理論
Errors on Christian
Marriage
以下命題被譴責 :
二九六五 65沒有任何理由能夠証明,基督會把婚姻,提拔到聖事的尊高地位。(見(9))
二九六六 66婚配聖事,無非是婚約的一種附屬品,無非是把婚約分為兩件事:而且這件聖事的本身,是在於一種的祝福而已(見(9))
二九六七 67按性律,婚姻的束縛,不是不可拆散的,而在若干不同的情形下,政府的權威,能判定(夫妻)真正地離婚(見(9)(12))
二九六八 68教會無權判定“止效婚姻阻擋”﹔但國家權威,卻有這種權能,且國家權威,對婚姻阻擋之存在,應該予以廢除。(見(8))
二九六九 69隻是近幾個世紀,教會才開始制定那些“婚姻止效阻擋”,這個權力不是自己的,而是從國家那裡得來的(見(9))
二九七○ 70脫利騰大公會議,為絕罰那些膽敢否認教會有權制定婚姻止效阻擋的人們,所頒布的各種典章,或是不屬於這個范圍,或該意指那借來的權力。(見(9))
二九七一 71國家的法律,訂立另一結婚的形式,而願藉此新形式的採用而使婚姻有效,那麼也就在那裡,脫利騰公議所在地訂立的結婚形式(見(1813)),若不予遵守,也不會受罰。(見:(9))。
二九七二 72教宗鮑尼法八世,是第一個肯定:人在晉鐸時所發的貞潔誓願,使婚姻無效。(見(9))
二九七三 73純粹由於國民契約的力量,在兩個天主教教友之間的婚姻,可能存在著名實相符的真婚姻﹔因此,或說:天主教教友之間的婚姻,當是聖事,那麼“沒有婚配聖事,那也就沒有婚約”,則是謊言。(見(9)(11)(12)(23))
二九七四 74婚姻及訂婚案件,就其本性而言,是屬於國家的法庭權限。(見(9)(12))
注意:還有兩個邪說:(一)應取消神職人員的獨身律。(二)結婚比守貞更高貴。對此二者之斥責,請參閱(1)(8)之文告。
§Ⅸ 有關羅馬教宗,兼國家元首的謬論
Errors on the
status of the Roman Pontiff
以下命題被譴責 :
二九七五 75對現世王國,與精神王國之能否容忍(融合)在一起的可能性,在基督教(指誓反教)與公教會的子女之間,爭論(不休)。(見(9))
二九七六 76那宗座所擁有的帝國,一旦受到廢除,那就遵致教會的自由與幸福,達到頂點(見(4)(6)(20)(22)(24)(26))。【校對者不明其意】
§Ⅹ 有關今日自由主義(liberalism)的謬論
以下命題被譴責 :
二九七八 78因此,有些公教會的地區,准許僑民成立任何宗教團體,那真是令人欽佩。(見(12))
二九七九 79原來的觀點:“國民對任何宗教的信仰自由,以及各人對任何意見任何思想,公在地表達的自由權,很容易導致人們心靈的崩潰以及瘟疫般的中產主義的蔓延”,那是虛幻的想法。(見(18))
二九八○ 80羅馬教宗能夠也應該和進步(主義),和自由主義,和新的文化相協調,和睦共處。(見(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