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理騰神聖大公會議
第四期會議 公元一五四六年四月八日
1501-1508 Council of Trent
 

一五○一 (A)論聖經與聖傳的法令。
脫理騰神聖大公會議,在聖神內合法地被召開的...永遠放在目前的是﹕要剷除錯誤,把福音的純潔性,保存在教會內,因為這個福音,先由先知們在聖經中所預許過,而由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天主之子,先親口予以頒佈,後令祂自己的宗徒們,向萬民宣講福音 (谷﹕十六,十五),作為一切令人得救真理的泉源以及倫理生活的紀律﹔同時,大會明察,這真理與紀律,定被包括在聖經內,以及在沒有書面(文獻)的口傳裡﹔這些口傳 - 聖傳是由基督口授而由宗徒接受(領悟),或由宗徒們自己,因聖神的默導,好像一手傳遞到我們手裡的﹔大會追隨了正宗教父們的芳蹤,以同樣虔誠的心情與尊敬,接納並尊重新約與舊約,因為新舊約作者,同是一個天主﹔接納並尊重那有關信理與倫理生活的聖傳,一如它們,或由基督所口傳,或由聖神所默導,代代相傳而為公教會所保存的一樣。至於聖經的目錄,大會認為,應列入本法令內,以冤可能有人懷疑,不知大會所接納的究竟是那些聖經。茲將聖經綱目,列舉如下﹕

一五○二
舊約是﹕梅瑟五書,即.﹕創世紀、出谷紀、肋味紀、戶籍紀、申命紀﹔若蘇哀書、民長紀、盧德傳,四卷列王傳,兩卷編年紀,厄斯德垃土,厄斯德垃下(也就是﹕乃赫米雅),多俾亞傳,友弟德傳,艾斯德爾傳,約伯傳,達味的一百五十篇聖一詠,箴言,訓道篇,雅歌,智慧篇,德訓篇,依撒意亞,耶肋米亞與巴路克,厄則克耳,達尼爾,十二小先知書,即﹕歐瑟亞、岳厄爾、亞毛斯、亞北底亞、約納、米該涵、納鴻、哈巴谷、索福尼亞、哈蓋、匝加利亞、瑪垃基亞﹔瑪加伯傳上,瑪加伯傳下。

一五○三
新約是﹕四福音,即﹕瑪竇、瑪爾谷、路加、若望四福音﹔路加聖史所寫的宗徒大事錄,保祿書信十四個﹕致羅馬人書、致格林多人前後兩書、致迦拉達人書、致厄弗所人書、致斐理伯人書、致哥羅森人書、致得撒洛尼人前後兩書,致弟茂德前後兩書,致弟鐸書,致斐賴蒙書,致希伯來人書﹔伯多祿書信二﹔若望書信三,雅各伯書一,猶達書一,以及若望宗徒的默示錄。

一五○四
但誰若對這全部經卷以及每卷聖經各部份,一如在公教會內所習誦的,並在古老的拉丁通用版本所包括的一樣,不認為是正典聖經,而去予以接納,而對上述的聖傳,明知機警地予以輕視,則應予以絕罰。

一五○五
為此,眾該了解﹕大會本身,在放下信理(信仰) 基礎之後,將按什麼次序,並向什麼道路前進,且在堅強信理(教義) 與在教會內重振倫理生活方面,最好將用什麼證據與協助。が論聖經通用版本以及詮解聖經方式的法令。


一五○六
此外,本屆聖公會議認為﹕如果把有關聖經的一切拉丁版本,明白指出,那些版本,應被視為正式(正確)版本,那可能為天主的教會,獲益匪淺﹔(因此大會)規定並宣佈﹕這古老的通用的,為歷代教會所批淮應用的聖經版本,在公開朗誦、討論、宣講、說明各方面,都該被視為正式版本,且誰也不得以任何藉口,而敢(或)冒失地予以擯棄!

一五○七
除此以外,大會為了拘束人之妄恃逞能起見,通令﹕在信仰與倫理而有關講解基督道理的事理上,誰也不得自作聰明,按自己的私意,曲解聖經,相反(慈)母聖教會自古迄今所堅持的意思,因為對聖經的真意義真詮解的判斷,乃是教會的事﹔(且)誰也不得冒昧地詮解聖經而與教父們的意見相牴觸,一四三四縱然這些詮解,將永不公然問世|(也在禁止之列)......

一五○八
而且,大會願意對出版(聖經)的人們,也同樣予以規則﹕因此規定﹕以後聖經,最好是以這古老通俗的版本為正式版本,出版時,要詳加校對,在末獲正權力人(主教)的審查批准之前,誰也不准出版聖經,或設法出版有闕聖經的任何書籍而沒有作者之名,而且這種書籍,將來誰也不准出售,也不得私自予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