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us XI
Quas Primas, 11 December, 1925
On Christ the King
基督君王
教宗庇护十一世通谕——公元一九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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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十一世藉此通牒,建立耶稣君王庆日,并阐述耶稣为君王的道理。Ed:AAS 17(1925) 595ss.——基督就人性而论,具有君王的地位与权能 3675-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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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五]基督在一切受造物中,品位超群,高贵绝伦;故祂乃被称为“君王”之习惯,由来已久而普及各地。所谓“君王”乃借用之意,(非普通君王可比):因为祂之所以为“王”,目的是在(所谓)人的理智内为王……同样也是在人的意志内为王……故基督被承认为人心之王……[五九六]但若我们更进一步去研究事实,则如众所周知:基督即就人性而言,也确实应该具有真正君王的尊号与权能;因为基督除非是人,不能说祂从父领取权能、尊荣、王国(达:七,十三)祂是天主的圣言,与父同一性体,不能不与父,共有一切……故祂对所有的受造之物,自亦具有绝对的无上王权。(最后,基督之为君王,特别可以下列各处圣经为邆:户:24/19;咏:2/44,7;71/7; 依:9/6;耶:23/5; 达:2/44;7/13s;匝:9/9;路:1/32s;玛:28/18,默:1/5;19/16;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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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历山大的济利禄曾注意到,我主的这个尊荣和权能,具有(明确的)基础。他说得真恰当:“我可一言以蔽之曰:基督获取一切受造物的统治权,不是用暴力,也不是由于别人的贡献,而是由于自己的本质和性体。”(Cyrillus Alex. Comment. In Jo. XII C.18(PG. 74,622C))。这就是说:祂的统治权来自祂的神性与人性合成一位的奇妙结合,也就是所谓性体与位的结合(unio hypostatica)。
因此,基督不仅该受天神与人类,共同崇拜为天主,而且天神与人类,也都该服从祂的命令,属于祂的王权。换言之:基督具有与天主性结合的名义,也就获得祂对一切受造物的王权。
可是基督命令我们,不仅出于祂自然的权利,而且还是由于祂的救赎功绩。(参阅:*3352)试问:还有什么能比我们想到这个思想,更为欣悦,更为甜蜜呢?巴不得所有的人,都会念念不忘:我们的救主,对我们多么恩爱!(诚如圣伯多禄宗徒向教友所说的):“你们不是用能朽坏的金银等物……被赎出来的,而是用宝血,即无玷无瑕的羔羊基督的宝血”(伯前1/18-19)基督既以“高价”(格前:6/15)买了我们,我们已不属于我们自己的了。我们的肉身、肢体,却是属于基督的了。(格前: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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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了对祂统治权的力量和性质,有所宣示,就不得不说:假设基督的统治权并不包括三种权能,那就没有多大意义了……(原来)公教信仰,令人深信:(天父)一定把耶稣基督,赏给了人们,作为救赎之主,好使人信赖祂;但同时(天父)也把祂赏给人们,作为立法者,好使人服从祂。(Cc.Trid.Sess.VI,Can.21:*1571)
可是福音不但记载祂曾立过法律,而且还引述祂是立法者……至于审判的权柄,耶稣曾亲自向犹太人宣称,这是由父所赋予的。当时耶稣在安息日,显奇迹,治愈了瘫子,犹太人便说祂犯了安息日的罪;耶稣却向他们声明说:“父不判断任何人,但祂把审判的全权,交给了子”(若:5/22)。而这审判权,自也包括赏罚活人的权柄——因为这种权柄是不能分离的。
此外,所谓“执行法律”的权柄,基督一定也该有的。因为所有的人,既然都该服从祂的法令,那么,谁若知法犯法,他一定难逃祂的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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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人的身份而言,祂对任何民事,都没有统治权利。这种人的主张,错误得实在可耻,因为基督对受造之物,从父处,所得的权柄,是绝对无限止的,即所有的受造之物,都由祂全权处理。虽然如此,但祂在世度生时,完全自制,从来没有用过这个权柄。不但如此,祂还轻视这种世虚世物,任凭占有者占有世物;祂过去是如此,今天也还是如此。诚如主显节所读的颂赞(Hymnus)说:“那赏人天上王国者(基督),不会夺你地上(有终)的王国。”
所以,我们救赎主的王权 (统治权),是包括所有的人在内。在此我们乐意要运用我们前任教宗良十三世的话。“祂的王权,不仅及于所有带有公教名号的人,即及于所有领过洗礼的人(即使领受洗礼而入于异端邪教者,或因歧视而由爱德分离者;他们就名份而言,还是属于教会,属于基督权下)——而且,也及于一总没有基督信仰的人们,好使整个人类,完全属于耶稣基督的权下,无一或遗。”[*3350]
而且,在这一点上,人也没有个人与团体的区别,因为那加入团体中的人们,仍宜属于基督权下而与个人无异。盖同一基督,是私人与公众的救援泉源:“除祂以外,无论凭谁,决无救援,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字,使我们赖以得救的。”(宗: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