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
XIII
Immortale
Dei, 1 November, 1885
On
State Constitution
天主教社會训导
教宗良十三世《永生天主》通谕——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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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人的本性,生活于国家社会里:人既不能得之于独居的一切,如生活的修养与筹划,以及天资与心灵的成全,及由天主照顾,使人生于家庭,生于国家社会里,而能获得完满的人生所需。但任何社团,除非有人管理众人,并以有效的能力,来推动每个人,向着公共的目标走去,则不能成立;故每个公共社团,必需有统治的权力。因此,社会——国家,乃是出于天性,也就是出自天主造主自己。——由是观之,公众权力本身,不是来自本身,而是来自天主(参阅:罗:十三,一……)。
但统治的权力,就本身而论,并不一定要与国家的政体——形式——连结在一起:人尽可正直地选取这种政体,或那种政体,只要所选取的政体,实在有益于公共团体,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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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耶稣基督来到世上,是使人获得生命(若:十,十),同样,教会的目的,就是使人灵永远得救。为此缘故,教会的本性是这样的,务使自己伸展到整个人类,绝无时、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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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社团,虽由人组成,与国家一样,但因组成的目的及其所用以达到目的的工具缘故,便成为一个超本性,超物质——(精神)——的社团;因此,它与国家——国民社团,分别不同,况且,这是最有关系的,即这个社团,在自己的性质上以及自己的权力上,都是完满的,因为它有自己保障安全与行动的助力,并由于必要的意志,以及自己造主的恩惠,它在自己内,并藉自己,拥有一切助力。正如教会所抱的宗旨(目的)是十分高贵的,同样,它的权力,也是凌驾于一切之上,它也不能被视为在国家的权力之下,或在任何方式下,受国家权力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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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天主在这两个权力之间,给予人类照顾,即:他恩赐教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前者是为照顾属神之事,而后者则为照顾属人之事。这两种权力,在自己的种类(范围)内,都是至大的,各有自己所包括的一定界限,而这一定界限,各按自己的本性与最近的原因所定断的;因此,它们像球体一样,在自己的范围内,各按自己的律法行动,但二者的权力,在同一人民身上,便是可能的,即同一件事,虽各有各的观点,绝不相同,但同属两种权力,两种裁判领域,故极具先见之明的天主,既是两种权力的建立者,就该正直地,有条不紊地加以协调,使二者各有各的行程……所以,在这两权力中间,必须有正常的联系;而且,这种联系,不是不应该有的,因为灵魂与肉身,就籍这种联系,才结合在一起……为此,凡在人事方面,有关什么神圣的事,有关拯救人灵,恭敬天主的事,不管这是由于事物之本性,或由于该事有关的原因;那都属于教会的权力范围,都该由教会随意处理。至于其他属于人民,以及政治范围的事,都理应属于国家的权力之下,因为耶稣基督这样吩咐过:「凯撒的,就应归于凯撒;天主的,就应归于天主」(玛:廿二,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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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若愿意教会,即使在自己的职权上,也要属于国家的权力之下,那简直是一大凌辱、一大冒昧的事;整个秩序,便因此事而告紊乱,因为那本性的事,竟放在超本性之事的上面:这样,人便不再行善,或一定大大地减少行善了;事实上,若没有阻扰的话,教会就用好事来成全人的公共生活;这样,大家彼此仇恨、斗争;而由太多的事实证明:仇恨、斗争,为国家带来了多大的危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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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这些教宗的规定上来看,必须完全了解:公共(国家)的权力该是出自天主自己,而不该出自民众;放肆叛乱,与理智相抵触;绝不可把宗教的职务,分配于任何地方,或分配于任何外人——(即非神职人员);不可分配于私人,不可分配于国家,对于国家的权力,对那些由于恩宠,由于保教权,由于任何理由所该陈述的事上,都不该有放肆(傲慢)的想法,不该公开地以权力自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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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人应该了解:教会是一个社团,并不次于国家,而在自己的范围内,自己的权力上,是完整的;那些拥有无上权力者,也不该强迫教会服侍自己或隶属于自己权下,或不让它自由地完成它自己的任务,或把那耶稣基督所赋给它权力,予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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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有关双方权力的事上,尤须注意这事情的性质;同样地,天主的意愿,不是让两种权力,互相争执,而是让两种权力,彼此协调,完全和谐;况且,和谐——平安,正是教会与国家之所以被建立的原因,那正是相宜的事。——凡此种种都是公教会对建立国家,抑制国家权力所需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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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若愿意,对以上所说所规定的一切,予以正直的判别,那按本身而言,从国家的各种不用的形式上,决不会发现有任何地方,与公教会的道理有所抵牾;而且,谁若能明智地、公正地采用上述的道理,则国家受到保障,必至于至善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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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就是人民也参与国政,就本身而论,也没有什么可谴责之处;因为这能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范围内,不仅为民众有益,也是属于人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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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也不会产生公正原由,为什么有人要加罪于教会身上,或说,教会在温和平易方面,过份地受到节制,或说,教会对那出身合法的政权,成为“自由”的仇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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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如果各种不同的宗教,和真宗教,享受同一权利,则教会认为,这是不可以的;但教会并不因此而惩斥那些国家的执政者,因为他们为了谋得更大的利益,或为禁阻恶果的发生起见,便对各种伦理习俗,抱着容忍态度,使它们在国家内,各有各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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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教会也往往非常谨慎,不让任何不愿意信主的人,被迫来信奉公教信理,因为奥斯定说得明智:“人除非愿意,不能信(主)。”(1)
* (1)奥斯定福音注解:PL35,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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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理由,教会也不能赞成这一种的自由,即:对天主的极神圣的法律,产生厌恶之情,并对合法权力应有的服从,予以剥夺。因为这不是自由,而是“放肆”;奥斯定称之为:“败坏的自由”(1),那是说得真对!伯多禄宗徒则称之为:“掩饰邪恶的自由”(参阅:伯前:二,十六);不但如此,这种自由,既然是不合理的,那真是奴隶;盖“谁犯罪就当罪的奴隶”(若:八,廿四)。为攻斥这种假自由起见,就该寻求真正的自由:若就私人来说,则不让人们为邪说、私欲,以及穷凶极恶的主人服役;若就公益而论,则执政者,要明智地治理人民,要慷慨地,为增进人民财富与利益而服务,并要保卫公物,免受人随意侵犯。
*(1)书信一O五,PL3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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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教会所赞成者,则是一种真正的,并与人格相称的自由;对这种自由,教会竭力予以维护,且也从来没有中止,使它在人民之间,坚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