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us XI
Quas Primas, 11
December, 1925
On Christ the
King
基督君王
教宗庇護十一世通諭——公元一九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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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五]基督在一切受造物中,品位超群,高貴絕倫﹔故祂乃被稱為“君王”之習慣,由來已久而普及各地。所謂“君王”乃借用之意,(非普通君王可比):因為祂之所以為“王”,目的是在(所謂)人的理智內為王……同樣也是在人的意志內為王……故基督被承認為人心之王……[五九六]但若我們更進一步去研究事實,則如眾所周知:基督即就人性而言,也確實應該具有真正君王的尊號與權能﹔因為基督除非是人,不能說祂從父領取權能、尊榮、王國(達:七,十三)祂是天主的聖言,與父同一性體,不能不與父,共有一切……故祂對所有的受造之物,自亦具有絕對的無上王權。
(最后,基督之為君王,特別可以下列各處聖經為邆:戶:24/19;詠:2/44,7;71/7; 依:9/6;耶:23/5; 達:2/44;7/13s;匝:9/9;路:1/32s;瑪:28/18,默:1/5;19/16;希:1/2.)
* 庇護十一世藉此通牒,建立耶穌君王慶日,並闡述耶穌為君王的道理。Ed:AAS 17(1925) 595ss.——基督就人性而論,具有君王的地位與權能 3675-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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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歷山大的濟利祿曾注意到,我主的這個尊榮和權能,具有(明確的)基礎。他說得真恰當:“我可一言以蔽之曰:基督獲取一切受造物的統治權,不是用暴力,也不是由於別人的貢獻,而是由於自己的本質和性體。”(Cyrillus Alex. Comment. In Jo.
XII C.18(PG. 74,622C))。
這就是說:祂的統治權來自祂的神性與人性合成一位的奇妙結合,也就是所謂性體與位的結合(unio hypostatica)。
因此,基督不僅該受天神與人類,共同崇拜為天主,而且天神與人類,也都該服從祂的命令,屬於祂的王權。換言之:基督具有與天主性結合的名義,也就獲得祂對一切受造物的王權。
可是基督命令我們,不僅出於祂自然的權利,而且還是由於祂的救贖功績。(參閱:*3352)試問:還有什麼能比我們想到這個思想,更為欣悅,更為甜蜜呢?巴不得所有的人,都會念念不忘:我們的救主,對我們多麼恩愛!(誠如聖伯多祿宗徒向教友所說的):“你們不是用能朽壞的金銀等物……被贖出來的,而是用寶血,即無玷無瑕的羔羊基督的寶血”(伯前1/18-19)基督既以“高價”(格前:6/15)買了我們,我們已不屬於我們自己的了。我們的肉身、肢體,卻是屬於基督的了。(格前: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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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了對祂統治權的力量和性質,有所宣示,就不得不說:假設基督的統治權並不包括三種權能,那就沒有多大意義了……(原來)公教信仰,令人深信:(天父)一定把耶穌基督,賞給了人們,作為救贖之主,好使人信賴祂﹔但同時(天父)也把祂賞給人們,作為立法者,好使人服從祂。(Cc.Trid.Sess.VI,Can.21:*1571)
可是福音不但記載祂曾立過法律,而且還引述祂是立法者……至於審判的權柄,耶穌曾親自向猶太人宣稱,這是由父所賦予的。當時耶穌在安息日,顯奇跡,治愈了癱子,猶太人便說祂犯了安息日的罪﹔耶穌卻向他們聲明說:“父不判斷任何人,但祂把審判的全權,交給了子”(若:5/22)。而這審判權,自也包括賞罰活人的權柄——因為這種權柄是不能分離的。
此外,所謂“執行法律”的權柄,基督一定也該有的。因為所有的人,既然都該服從祂的法令,那麼,誰若知法犯法,他一定難逃祂的嚴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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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人的身份而言,祂對任何民事,都沒有統治權利。這種人的主張,錯誤得實在可恥,因為基督對受造之物,從父處,所得的權柄,是絕對無限止的,即所有的受造之物,都由祂全權處理。雖然如此,但祂在世度生時,完全自制,從來沒有用過這個權柄。不但如此,祂還輕視這種世虛世物,任憑佔有者佔有世物﹔祂過去是如此,今天也還是如此。誠如主顯節所讀的頌贊(Hymnus)說:“那賞人天上王國者(基督),不會奪你地上(有終)的王國。”
所以,我們救贖主的王權(統治權),是包括所有的人在內。在此我們樂意要運用我們前任教宗良十三世的話。“祂的王權,不僅及於所有帶有公教名號的人,即及於所有領過洗禮的人(即使領受洗禮而入於異端邪教者,或因歧視而由愛德分離者﹔他們就名份而言,還是屬於教會,屬於基督權下)—而且,也及於一總沒有基督信仰的人們,好使整個人類,完全屬於耶穌基督的權下,無一或遺。”[*3350]
而且,在這一點上,人也沒有個人與團體的區別,因為那加入團體中的人們,仍宜屬於基督權下而與個人無異。蓋同一基督,是私人與公眾的救援泉源:“除祂以外,無論憑誰,決無救援,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字,使我們賴以得救的。”(宗: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