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us XI
Divini
Redemptoris, 19 Mar 1937
論個人與國家的權利
關於共產主義
教宗庇護十一世《贖世主》通諭——公元一九三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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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具有超物質的不死的靈魂。同樣,人既由至高無上的造主所賦予的,具有心身完全奇妙天賦的“人格”(persona),故古代作家稱人為“小天地”(Microcosmos)的主張,實在正確,且即使在永生的境界,也是(為獲得)唯一的天主【校對者不明其意】。不但如此,人既藉有效的成聖恩寵(寵愛)——被提拔到天主義子的地位,他就在耶穌基督的奧體上,與屬神的王國,結合在一起。於是天主便賞他各種不同的恩賜,如:生命以及肉體完整的權利,獲得一切必要事物,以便抵達天主所定的終向的權利,還有結社的權利,以及具有私產權並得享用其私產的權利。
此外,人還有娶妻的權利,而其婚姻的自然享用權,出自天主的措置﹔同樣,人還有建立家庭的權利,而其主要任務,不是出自人的自由意志,也不是由於經濟理由,而是由於至高無上的萬物的造主本身的措置……
*教宗在本通諭內評論無神的共產主義(AAS 29(1937)78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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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天主同樣願意人,生來便屬於國民的一份子而成為國民。這完全是人性所要求的。因為國家由於天主造主的旨意,成為一個自然的保衛者(Pracesidium),而每一國民,能夠且亦應該利用國家的保護,以達成自己的目標。誠然,國家之建立,是為人,而人之生存不是為國家,但這不該如此為人所領悟:正如人,因為自己個人主義的學說而通常被稱為自由(主義)者——他們主張團體應為無節無制的個人利益服務——(這固然是不合理的)——但團體(國家)應如此為國民服務,使所有國民,由於與國家有條不紊的聯系在一起,能藉彼此的同心協助而獲得真正的繁榮﹔並藉人類公私雙方面的天賦資源而得欣欣向榮,生氣蓬勃。這種超越現世特殊的利益,以及在國民的地位上,抵達屬神的成全,決不是個人所能做到的。此外,國家還要為人服務,使人認識這個屬神的完滿肖像,而感謝給他肖像的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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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人不能擯棄那因天主的吩咐,隸屬於國家的執政者,便因此有權強制那不肯合法地服從國家的國民,令他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樣,國家不能剝奪國民獲得天主造主的,一如我們上述的種種主要權利,也不能使國民無法自由享用這些權利。職是之故,我們就注意到,國家應設法使所有的人,都可以享用世物,而使世物,藉人而歸諸造物之主……
為此,共產主義的學說,既然如此削弱人格,竟使國民與國家的連系(關系),完全顛倒上下(皂白不分)﹔而把人類的理智,當作屬神的啟示,竟高攀在社團之上……良十三世,曾對社會、經濟、工人等等……頒布過種種有效的准則(見《新事》通諭* 3265 ss)。而我們也已把這些准則,用於今日的環境與需要上。(見:四十年通諭15-5-1931* 3725 ss)事實上,我們在上述文告中,曾對私產權的特性,及其對個人對社會的關系,很清楚很確切地予以辨明﹔而對人類的勞工權利與地位,對勞資雙方的互相協調的需要,也都同樣予以說明過。其實,不管是那出資本的人,或是那勞力的人,各按各的公義,為自己為家庭,都該獲得應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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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除了所謂交易公平(Justitia commutativa)以外,還該尊重社會公義(Justitia socialis)。這固然是(國家)職責所要求的,決不是工人或雇員,也不是雇主所能取消的。況且,社會主義,向每個人,要求那為公益所必需的一切。正如個人所需求的一切,若不歸諸每一個個體,那麼,那有關任何活動的團體,決沒有顧到大眾的利益。同樣,除非每個人,即一切具有人格地位的人,都能獲得他們對社會所需求的一切,則有關社團的建立與調節,也決沒有顧到公共的利益。所以,如果(國家)顧全到社會公義,則從經濟方面,就會產生人們努力的豐富成果,而使社會平靜,國泰民安﹔同時這也表現出國家的安定與富強,如同人體之充滿活力,正是人體健康的表現一樣。
再者,隻有工人本身及其家人,能獲得安居樂業,豐衣足食的報酬(工資)﹔隻有工人擁有財產,以防萬一﹔隻有工人獲得公共或私人的保險,以防老年病弱、失業之遭遇,則這樣社會公義,才算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