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庇護十世
聖職部所頒決議
Lamentabili, 一九○七年七月三日
3401-3466 St. Pius X, Lamentabili


聖職部所頒的本決議,(由教宗核准於一九○七年七月四日)﹔目的是為遏阻當時一些作者的放肆﹕他們企圖把公教的道理,用批判的手段,來特別配合到聖經以及宗教的哲學上,而使教會的基本信仰,陷於危險狀態。但在本決議中,並沒有提起"時代主義"的名稱﹔也沒有指出時代主義人的名字。事實上,本通牒所列舉的條文,幾乎大部份,都錄自當時時代主義人的著作。當時主要受責斥的作者﹕(1)ALFRED LOISY﹔他的主要著作﹕"福音與教會"(1902) 與"一本小冊的作者"(1903)。(2)GEORGE TYRRELL,E. LeRoy, E. Dimnet, A. Houtin﹕書名是﹕"十九世紀法國教會中的聖經問題"(1902)但條文中沒有指出作者的姓名﹔也沒有加上神學方面任何責斥的懲罰。此外,尚有兩個通牒﹕"Pascendi" 與,Juramentum anti-modernisticum" 時代主義人的錯誤﹕

教會對於解經方面的訓導權。

三四○一 (1) 教會對於以前有關聖經的禁書法律,並不擴展到有關新舊約的研究審訂者或科學化的解經者。

三四○二 (2) 教會對聖經的詮解,固不可予以輕視,但她應服從解經的更準確的定斷與指正。

三四○三 (3) 從教會攻斥自由解經者的定斷以及所規定懲戒罰上,可以知道﹕由教會所陳述的信理,與歷史相抵觸,而公教會的教義,事實上與基督宗教的真正根源,也並不相符合。

三四○四 (4) 教會訓導權,就是藉著教義式的定斷,也不能決定聖經的真正意義。

三四○五 (5) 既然啟示的真理,祇包含在信仰的「托付」中,那麼,在任何觀點下,教會對人類學科的主張,便沒有下判斷的職權了。

三四○六 (6) 在定斷真理上,學習教會與訓導教會﹔應如此合作,務使訓導教會,除了核准學習教會的公共意見外,便無其他職責了。

三四○七 (7) 當教會責斥錯誤時,不能從信友方面,需求任何內在的信從,連她自己所頒佈的定斷,也包括在內。

三四○八 (8) 凡為聖部或其他羅馬聖部列入被賣斥的名單中者,應被視為沒有任何罪惡者。


論靈感與聖經的不錯誤性

三四○九 (9) 信仰天主真是聖經的作者,乃是太天真,太無知的行為。

三四一○ (10) 舊約的靈感,在於以色列的寫作者,在某種特殊觀點之下,把宗教的道理,傅授於愚昧無知的外邦人。

三四一一 (11) 聖經靈惑,並不普及於全部聖經,而使聖經所有部份,以及每一部份,都沒有任何錯誤。

三四一二 (12) 詮解聖經者,若要有益地研究聖經,先該撇開一切有關聖經超性淵源的成見,然後像詮解其他純本性的文件一樣,詮解聖經,才是。

三四一三 (13) 福音上的種種比喻,為聖史本人以及第二、三代的基督徒所虛構,並使他們對基督的宣講,在猶太人前,不無小補焉。

三四一四 (14) 在許多陳述中,聖史不是講真賈的事理,而是講一些他們認為讀者更有益的事理。

三四一五 (15) 福音一直到為教會所斷定,頒佈正典(目錄)時為止,經不斷的增添與修改,已附加了不少﹔固此基督的道理,在福音�堙A除了一些微弱不定的?跡外,己不留下什麼了。

三四一六 (16) 若望的敘述,不是正式的史實.而是福音的奧妙觀瞻(欣賞)﹔故在他的福音�堜狴]含的道理(言論),乃是他對救援奧蹟的神學默想,並沒有歷史的真實性。

三四一七 (17) 第四福音上的奇蹟(靈蹟),不僅是使奇蹟更顯出奇特,而且,還使奇蹟,更適合於說明聖言降生的工程及其光榮之用。

三四一八 (18) 若望固然深信自己具有做基督證人的理由,但在事實上,他不是證人,祇是基督徒生活的一位傑出證人﹔換言之,他祇是在第一世紀,對基督生活的一位教會中的證人而已。

三四一九 (19) 非公教的解經者,較諸公教解經者,更忠信地表達聖經的真實意義。

論啟示與教義的觀念

三四二○ (20) 啟示無非是人自己對天主關係的良知 (良心)。

三四二一 (21) 構成公教信仰對象的啟示,未曾與宗徒們同告完成。(即未曾隨著宗徒時代而告完成)。

三四二二 (22) 教會所認為啟示的教義(信理),不是從天而來的真理,而是由人的理智辛勤所得的一種宗教事蹟的解釋。

三四二三 (23) 聖經所載的事蹟,彼此可能,而且實在有互相矛盾的地方﹔而教會的教義 - 信理,皆有賴於這一切事蹟,竟敢批評者,可能認為虛偽而擯棄者,教會反而信以為千真萬確的事蹟。

三四二四 (24) 如果解經者,構想一些事蹟,使教會的教義信理,因此而成為歷史上的虛偽或成為疑問,那麼,祇要直接並沒有否認這個教義 - 信理的本身,也不該予以責斥。

三四二五 (25) 信仰方面的肯定,最後是靠一列系的或然性。

三四二六 (26) 信仰方面的教義,祗該按著實用的意義,予以堅信﹔這就是說﹕信仰方面的教義,祗是行事方面的一種吩咐下來的準則,並不是一種該信的準則。

論基督

三四二七 (27) 對耶穌基督的天主性,福音並沒有予以證實﹔但(祂的)教義 - 信理,則由基督徒的良心,從默西亞的名詞演繹而成。

三四二八 (28) 耶穌在履行自己任務時,講道理,而其目的,是教人信弛自己是默西亞﹔遵祂所顯的許多靈蹟,也沒有以此為宗旨。

三四二九 (29) 雖可承認歷史所示的基督,但若較諸信仰對象的基督,那就遜色不少哩。

三四三○ (30) 在一切福音的字句�堙A「天主之子」的名稱,祇與"默西亞"之名稱相等﹔但這絕不解釋﹕基督是天主的真正親生子。

三四三一 (31) 保祿若望以及尼采會議,厄弗所會議,加千陶會議所傳授的有關基督的道理,不是耶穌講的,而是基督徒的良心,對於耶穌所想像的道理。

三四三二 (32) 聖經字句的自然意義,和那些我們神學家有關良心,有關耶穌基督具有不能錯誤知識的道理,不能彼此協調。

三四三三 (33) 凡沒有或見的人,都會明白﹕信認耶穌,或是對即將來臨的默西亞的一種錯誤,或是那對照福音所記載的耶穌的道理,大部份都是缺少真實性的。

三四三四 (34) 評論者(Criticus),若不先作假定,決不能承認﹕基督具有無限的知識。但這種假定,在歷史方面是不可能想像的,且與倫理精神相矛盾﹔換言之﹕基督是人而有天主的知識,�茪�願把祂對事物的種種知識,傳授於自己的門徒以及後代的人,那是不可想像的事。

三四三五 (35) 基督不是常常自知自己其有默西亞的地位。

三四三六 (36) 救主的復活,不是真正的歷史事實,而是純超性界的事,並沒有予以證實,且也不可能予以證實,因為這是由於基督徒的良心,漸漸從其他的事理,演變而來的。

三四三七 (37) 對基督復活的信仰,在起初時,並不由於復活的事賈,而是對基督在天主前永生不死的信仰而已。

三四三八 (38) 對基督受死贖罪的道理,不是福音的道理,而是保祿的道理。

論聖事

三四三九 (39) 關於聖事來源的「意見」(opiniones),乃是受到脫理騰公議的教父影響,而教父們,則毫無疑問地,把它們列入教義的信條�� (canones dogmaticos)﹔其買,這與如今,按歷史研究所獲的基督徒的事理,大不相同。

三四四○ (40) 聖事起源於宗徒們,以及他們的繼承人,在人、事、地、物的誘勸推動之下所發生的一種概念,也就是對基督意向的一種解釋。

三四四一 (41) 聖事祇在於提醒人的心靈,想到造主的常常臨在,施惠於人而已。

三四四二 (42) 基督徒的團體,強調洗禮的需要性,而視洗禮為一種必要的禮儀,而與承認基督徒的義務,結連在一起。

三四四三 (43) 為嬰孩付洗的習慣,曾是一種紀律方面的進展﹔而其中存在的原因之一,是使一件聖事,發展成為兩件聖事,那就是﹕聖洗聖事與懺悔聖事。

三四四四 (44) 無從證明﹕宗徒們曾用過堅振聖事的禮儀﹔而聖洗與堅振兩件聖事的正式區別,並不涉及那初期基督徒的歷史。

三四四五 (45) 保祿對建立謝恩聖事 - 聖體聖事的敘述(格前﹕11,23-25),在史實方面,並不都是可取(可信)的。

三四四六 (46) 有關信仰基督的罪人,由教會權威所核准,(與教會)重修舊好的觀念,在初期教會�堙A並沒有存在過﹔可是,(到了後來)教會慢慢地,�蚞i成了這樣想法的習慣。而且即在"懺悔"(paenitenia),被認為教會創舉之後,也沒有被稱為聖事,因為這在當時,被視為一種可恥可惡的聖事一(sacramentum probrosum)。

三四四七 (47) 主說﹕"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被赦免﹔你們保留誰的罪,誰的罪,就被保留(不赦)"(若﹕20,22-23)。這些話,完全與懺悔聖事無關。凡脫理騰公議中的教父所肯定的一切,也是如此。

三四四八 (48) 雅各伯在自己的書信中(雅﹕5,14),無意頒佈基督的聖事﹔他祇想介炤一種虔誠的善工而已。況且,即使在這善工中,也許會看到一些得恩寵的方法,他也並沒有想到那神學家所想到的那樣的嚴格。因為這是神學家所訂定的聖事定義與聖事數目。

三四四九 (49) 基督徒的晚餐禮,逐漸取得禮儀行為的性質﹔於是那習慣主持那晚餐禮者,便養成了一種司祭的性格。

三四五○ (50) 那在基督徒的聚會中,負實照料的老年人,是為宗徒們所建立的長老(神父)或監督(主教)﹔這是為應付日益增加的群眾需要,而不是真正地為傳授宗徒使命與宗徒權柄,直至永世的措置。

三四五一 (51) 婚姻不能成為新約 - 新律法的聖事﹔而婚姻在教會中成為聖事,乃是後來的事。的確,欲視婚姻為聖事,非對聖寵對聖事的道理,先有圓滿的神學解釋不可!

論教會的建立

三四五二 (52) 若想教會被建立在地上,將成為歷久常存的社會集團,那是與基督的想法,完全不同。況且,在基督的意向中,天國將與世界的末日,一起來臨。

三四五三 (53) 教會的組織機構,不是不可變更的﹔(相反的),這是基督徒的社團,與人類的(其他)社團,同樣不斷地受到演變。

三四五四 (54) 教義信理呀,聖事呀,聖統制呀,不拘就其名稱,或就其實際而論,都不外乎是基督徒的一種想法,一種解釋,一種演變而已﹔這一切原先隱藏在福音�堙A好像一粒微小的種仔,後因外在的進展,便日益增加而至完備境地。

三四五五 (55) 西滿伯多祿從來連想都沒有想到過(懷疑過)基督曾頒給他教會中的首席地位(primatum in Ecclesia)。

三四五六 (56) 羅馬教會所以成為所有教會的首領,不是由於天主上智的措置,而是純粹由於政治環境所造成的。

三四五七 (57) 教會表示﹕自然科學的進步,有害於神學的進展。

論宗教真理的不變性

三四五八 (58) 真理不是不可變的,超越人上的﹔這就是說﹕真理偕同人,在人內,並藉�茪H而演變。

三四五九 (59) 基督並沒有教授過一定的可適應任何時代,任何人的道理體制﹔祂祗不過略提一些宗教的,適合或應當適應於任何時代,任何地方的動機而已。

三四六○ (60) 基督徒的道理,開始時,是猶太(教)的道理,後來歷經演變進展,初成為保祿的道理,若望的道理,後來才成為希臘化、普遍化的道理。

三四六一 (61) 可以毫不詫異地說﹕全部聖經從創世紀到若望的默示錄為止,沒有一章所記載的,和那傳授予教會的,在同一事理上,完全相同。因此,也沒有一章聖經,在評論上,以及在神學上,具有同一意義。

三四六二 (62) 宗徒信經的主要條文,在初期基督徒所持的意義,和今日基督徒所持的意義,並不相同。

三四六三 (63) 教會表示自己,不宜於有效地保衛福音上的倫理問題,因為那固執堅持不變的道理,不能和那日新月異的(人生)進展,互相配合。

三四六四 (64) 科學進展,要求基督徒的道理,對於天主,對於啟示,對於聖言降生為人的位格,對於,救贖的概念,予以改變為要。

三四六五 (65) 今日的公教主義,除非予以改變,成為一種基督主義而不是教條(主義)那就成為廣泛自由的誓反(教)主義 (Protestantismum),那就不能與真科學相配合。

三四六六 (66) 教宗的懲戒罰﹕聖座(聖父教宗)親自審核批准(樞機們)最顯要教父們的法令(Decretum),並下令﹕眾人都該視以上所列的一切主張,一一被認為被責斥的,而為眾人所取締的(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