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 XIII

Immortale Dei, 1 November, 1885

On State Constitution

天主教社會训导

 

教宗良十三世《永生天主》通谕——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3165

这是人的本性生活于国家社会里人既不能得之于独居的一切如生活的修养与筹划以及天资与心灵的成全及由天主照顾使人生于家庭生于国家社会里而能获得完满的人生所需。但任何社团除非有人管理众人并以有效的能力来推动每个人向着公共的目标走去,则不能成立;故每个公共社团,必需有统治的权力。因此,社会——国家,乃是出于天性,也就是出自天主造主自己。——由是观之,公众权力本身,不是来自本身,而是来自天主(参阅:罗:十三,一……)

但统治的权力,就本身而论,并不一定要与国家的政体——形式——连结在一起:人尽可正直地选取这种政体,或那种政体,只要所选取的政体,实在有益于公共团体,就行了。

 

3166

正如耶稣基督来到世上,是使人获得生命(若:十,十),同样,教会的目的,就是使人灵永远得救。为此缘故,教会的本性是这样的,务使自己伸展到整个人类,绝无时、地的限制……

 

3167

这个社团,虽由人组成,与国家一样,但因组成的目的及其所用以达到目的的工具缘故,便成为一个超本性,超物质——(精神)——的社团;因此,它与国家——国民社团,分别不同,况且,这是最有关系的,即这个社团,在自己的性质上以及自己的权力上,都是完满的,因为它有自己保障安全与行动的助力,并由于必要的意志,以及自己造主的恩惠,它在自己内,并藉自己,拥有一切助力。正如教会所抱的宗旨(目的)是十分高贵的,同样,它的权力,也是凌驾于一切之上,它也不能被视为在国家的权力之下,或在任何方式下,受国家权力的干扰。

 

3168

为此,天主在这两个权力之间,给予人类照顾,即:他恩赐教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前者是为照顾属神之事,而后者则为照顾属人之事。这两种权力,在自己的种类(范围)内,都是至大的,各有自己所包括的一定界限,而这一定界限,各按自己的本性与最近的原因所定断的;因此,它们像球体一样,在自己的范围内,各按自己的律法行动,但二者的权力,在同一人民身上,便是可能的,即同一件事,虽各有各的观点,绝不相同,但同属两种权力,两种裁判领域,故极具先见之明的天主,既是两种权力的建立者,就该正直地,有条不紊地加以协调,使二者各有各的行程……所以,在这两权力中间,必须有正常的联系;而且,这种联系,不是不应该有的,因为灵魂与肉身,就籍这种联系,才结合在一起……为此,凡在人事方面,有关什么神圣的事,有关拯救人灵,恭敬天主的事,不管这是由于事物之本性,或由于该事有关的原因;那都属于教会的权力范围,都该由教会随意处理。至于其他属于人民,以及政治范围的事,都理应属于国家的权力之下,因为耶稣基督这样吩咐过:「凯撒的,就应归于凯撒;天主的,就应归于天主」(玛:廿二,廿一)

 

3169

谁若愿意教会,即使在自己的职权上,也要属于国家的权力之下,那简直是一大凌辱、一大冒昧的事;整个秩序,便因此事而告紊乱,因为那本性的事,竟放在超本性之事的上面:这样,人便不再行善,或一定大大地减少行善了;事实上,若没有阻扰的话,教会就用好事来成全人的公共生活;这样,大家彼此仇恨、斗争;而由太多的事实证明:仇恨、斗争,为国家带来了多大的危害呀!

 

3170

而从这些教宗的规定上来看,必须完全了解:公共(国家)的权力该是出自天主自己,而不该出自民众;放肆叛乱,与理智相抵触;绝不可把宗教的职务,分配于任何地方,或分配于任何外人——(即非神职人员);不可分配于私人,不可分配于国家,对于国家的权力,对那些由于恩宠,由于保教权,由于任何理由所该陈述的事上,都不该有放肆(傲慢)的想法,不该公开地以权力自夸。

 

3171

同样,人应该了解:教会是一个社团,并不次于国家,而在自己的范围内,自己的权力上,是完整的;那些拥有无上权力者,也不该强迫教会服侍自己或隶属于自己权下,或不让它自由地完成它自己的任务,或把那耶稣基督所赋给它权力,予以剥夺。

 

3172

但在有关双方权力的事上,尤须注意这事情的性质;同样地,天主的意愿,不是让两种权力,互相争执,而是让两种权力,彼此协调,完全和谐;况且,和谐——平安,正是教会与国家之所以被建立的原因,那正是相宜的事。——凡此种种都是公教会对建立国家,抑制国家权力所需要的事。

 

3173

谁若愿意,对以上所说所规定的一切,予以正直的判别,那按本身而言,从国家的各种不用的形式上,决不会发现有任何地方,与公教会的道理有所抵牾;而且,谁若能明智地、公正地采用上述的道理,则国家受到保障,必至于至善的地步。

 

 

3174

而且,就是人民也参与国政,就本身而论,也没有什么可谴责之处;因为这能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范围内,不仅为民众有益,也是属于人民的责任。

 

3175

此外,这也不会产生公正原由,为什么有人要加罪于教会身上,或说,教会在温和平易方面,过份地受到节制,或说,教会对那出身合法的政权,成为“自由”的仇敌。

 

3176

事实上,如果各种不同的宗教,和真宗教,享受同一权利,则教会认为,这是不可以的;但教会并不因此而惩斥那些国家的执政者,因为他们为了谋得更大的利益,或为禁阻恶果的发生起见,便对各种伦理习俗,抱着容忍态度,使它们在国家内,各有各的地位。

 

3177

再者,教会也往往非常谨慎,不让任何不愿意信主的人,被迫来信奉公教信理,因为奥斯定说得明智:“人除非愿意,不能信()。”(1)

(1)奥斯定福音注解:PL35,1607

 

3178

同样理由,教会也不能赞成这一种的自由,即:对天主的极神圣的法律,产生厌恶之情,并对合法权力应有的服从,予以剥夺。因为这不是自由,而是“放肆”;奥斯定称之为:“败坏的自由”(1),那是说得真对!伯多禄宗徒则称之为:“掩饰邪恶的自由”(参阅:伯前:二,十六);不但如此,这种自由,既然是不合理的,那真是奴隶;盖“谁犯罪就当罪的奴隶”(若:八,廿四)。为攻斥这种假自由起见,就该寻求真正的自由:若就私人来说,则不让人们为邪说、私欲,以及穷凶极恶的主人服役;若就公益而论,则执政者,要明智地治理人民,要慷慨地,为增进人民财富与利益而服务,并要保卫公物,免受人随意侵犯。

(1)书信一O五,PL33,399

 

3179

而对于教会所赞成者,则是一种真正的,并与人格相称的自由;对这种自由,教会竭力予以维护,且也从来没有中止,使它在人民之间,坚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