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庇护十世
圣职部所颁决议
  Lamentabili,   一九○七年七月三日

3401-3466 Lamentabili  St. Pius X
, 3 Jul. 1907


圣职部所颁的本决议,(由教宗核准于一九○七年七月四日);目的是为遏阻当时一些作者的放肆:他们企图把公教的道理,用批判的手段,来特别配合到圣经以及宗教的哲学上,而使教会的基本信仰,陷于危险状态。但在本决议中,并没有提起"时代主义"的名称;也没有指出时代主义人的名字。事实上,本通牒所列举的条文,几乎大部份,都录自当时时代主义人的著作。当时主要受责斥的作者:(1)ALFRED LOISY;他的主要著作:"福音与教会"(1902) 与"一本小册的作者"(1903)。(2)GEORGE TYRRELL,E. LeRoy, E. Dimnet, A. Houtin:书名是:"十九世纪法国教会中的圣经问题"(1902)但条文中没有指出作者的姓名;也没有加上神学方面任何责斥的惩罚。此外,尚有两个通牒:"Pascendi" 与,Juramentum anti-modernisticum" 时代主义人的错误:

教会对于解经方面的训导权。

三四○一 (1) 教会对于以前有关圣经的禁书法律,并不扩展到有关新旧约的研究审订者或科学化的解经者。

三四○二 (2) 教会对圣经的诠解,固不可予以轻视,但她应服从解经的更准确的定断与指正。

三四○三 (3) 从教会攻斥自由解经者的定断以及所规定惩戒罚上,可以知道:由教会所陈述的信理,与历史相抵触,而公教会的教义,事实上与基督宗教的真正根源,也并不相符合。

三四○四 (4) 教会训导权,就是藉着教义式的定断,也不能决定圣经的真正意义。

三四○五?(5) 既然启示的真理,只包含在信仰的?#25176;付?#20013;,那么,在任何观点下,教会对人类学科的主张,便没有下判断的职权了。

三四○六?(6) 在定断真理上,学习教会与训导教会;应如此合作,务使训导教会,除了核准学习教会的公共意见外,便无其他职责了。

三四○七?(7) 当教会责斥错误时,不能从信友方面,需求任何内在的信从,连她自己所颁布的定断,也包括在内。

三四○八?(8) 凡为圣部或其他罗马圣部列入被卖斥的名单中者,应被视为没有任何罪恶者。

论灵感与圣经的不错误性?

三四○九 (9) 信仰天主真是圣经的作者,乃是太天真,太无知的行为。

三四一○ (10) 旧约的灵感,在于以色列的写作者,在某种特殊观点之下,把宗教的道理,傅授于愚昧无知的外邦人。

三四一一 (11) 圣经灵惑,并不普及于全部圣经,而使圣经所有部份,以及每一部份,都没有任何错误。

三四一二 (12) 诠解圣经者,若要有益地研究圣经,先该撇开一切有关圣经超性渊源的成见,然后像诠解其他纯本性的文件一样,诠解圣经,才是。

三四一三 (13) 福音上的种种比喻,为圣史本人以及第二、三代的基督徒所虚构,并使他们对基督的宣讲,在犹太人前,不无小补焉。

三四一四 (14) 在许多陈述中,圣史不是讲真贾的事理,而是讲一些他们认为读者更有益的事理。

三四一五 (15) 福音一直到为教会所断定,颁布正典(目录)时为止,经不断的增添与修改,已附加了不少;固此基督的道理,在福音里,除了一些微弱不定的踪迹外,己不留下什么了。

三四一六 (16) 若望的叙述,不是正式的史实.而是福音的奥妙观瞻(欣赏);故在他的福音里所包含的道理(言论),乃是他对救援奥迹的神学默想,并没有历史的真实性。

三四一七 (17) 第四福音上的奇迹(灵迹),不仅是使奇迹更显出奇特,而且,还使奇迹,更适合于说明圣言降生的工程及其光荣之用。

三四一八 (18) 若望固然深信自己具有做基督证人的理由,但在事实上,他不是证人,只是基督徒生活的一位杰出证人;换言之,他只是在第一世纪,对基督生活的一位教会中的证人而已。

三四一九 (19) 非公教的解经者,较诸公教解经者,更忠信地表达圣经的真实意义。

论启示与教义的观念

三四二○ (20) 启示无非是人自己对天主关系的良知 (良心)。

三四二一 (21) 构成公教信仰对象的启示,未曾与宗徒们同告完成。(即未曾随着宗徒时代而告完成)。

三四二二 (22) 教会所认为启示的教义(信理),不是从天而来的真理,而是由人的理智辛勤所得的一种宗教事迹的解释。

三四二三 (23) 圣经所载的事迹,彼此可能,而且实在有互相矛盾的地方;而教会的教义 - 信理,皆有赖于这一切事迹,竟敢批评者,可能认为虚伪而摈弃者,教会反而信以为千真万确的事迹。

三四二四 (24) 如果解经者,构想一些事迹,使教会的教义信理,因此而成为历史上的虚伪或成为疑问,那么,只要直接并没有否认这个教义 - 信理的本身,也不该予以责斥。

三四二五 (25) 信仰方面的肯定,最后是靠一列系的或然性。

三四二六 (26) 信仰方面的教义,祗该按着实用的意义,予以坚信;这就是说:信仰方面的教义,祗是行事方面的一种吩咐下来的准则,并不是一种该信的准则。

论基督

三四二七 (27) 对耶稣基督的天主性,福音并没有予以证实;但(祂的)教义 - 信理,则由基督徒的良心,从默西亚的名词演绎而成。

三四二八 (28) 耶稣在履行自己任务时,讲道理,而其目的,是教人信弛自己是默西亚;遵祂所显的许多灵迹,也没有以此为宗旨。

三四二九 (29) 虽可承认历史所示的基督,但若较诸信仰对象的基督,那就逊色不少哩。

三四三○ (30) 在一切福音的字句里,?#22825;主之子?#30340;名称,只与"默西亚"之名称相等;但这绝不解释:基督是天主的真正亲生子。

三四三一 (31) 保禄若望以及尼采会议,厄弗所会议,加千陶会议所传授的有关基督的道理,不是耶稣讲的,而是基督徒的良心,对于耶稣所想像的道理。

三四三二 (32) 圣经字句的自然意义,和那些我们神学家有关良心,有关耶稣基督具有不能错误知识的道理,不能彼此协调。

三四三三 (33) 凡没有或见的人,都会明白:信认耶稣,或是对即将来临的默西亚的一种错误,或是那对照福音所记载的耶稣的道理,大部份都是缺少真实性的。

三四三四 (34) 评论者(Criticus),若不先作假定,决不能承认:基督具有无限的知识。但这种假定,在历史方面是不可能想像的,且与伦理精神相矛盾;换言之:基督是人而有天主的知识,不愿把祂对事物的种种知识,传授于自己的门徒以及后代的人,那是不可想像的事。

三四三五 (35) 基督不是常常自知自己其有默西亚的地位。

三四三六 (36) 救主的复活,不是真正的历史事实,而是纯超性界的事,并没有予以证实,且也不可能予以证实,因为这是由于基督徒的良心,渐渐从其他的事理,演变而来的。

三四三七 (37) 对基督复活的信仰,在起初时,并不由于复活的事贾,而是对基督在天主前永生不死的信仰而已。

三四三八 (38) 对基督受死赎罪的道理,不是福音的道理,而是保禄的道理。

论圣事

三四三九 (39) 关于圣事来源的?#24847;见?opiniones),乃是受到脱理腾公议的教父影响,而教父们,则毫无疑问地,把它们列入教义的信条里 (canones dogmaticos);其买,这与如今,按历史研究所获的基督徒的事理,大不相同。

三四四○ (40) 圣事起源于宗徒们,以及他们的继承人,在人、事、地、物的诱劝推动之下所发生的一种概念,也就是对基督意向的一种解释。

三四四一 (41) 圣事只在于提醒人的心灵,想到造主的常常临在,施惠于人而已。

三四四二 (42) 基督徒的团体,强调洗礼的需要性,而视洗礼为一种必要的礼仪,而与承认基督徒的义务,结连在一起。

三四四三 (43) 为婴孩付洗的习惯,曾是一种纪律方面的进展;而其中存在的原因之一,是使一件圣事,发展成为两件圣事,那就是:圣洗圣事与忏悔圣事。

三四四四 (44) 无从证明:宗徒们曾用过坚振圣事的礼仪;而圣洗与坚振两件圣事的正式区别,并不涉及那初期基督徒的历史。

三四四五 (45) 保禄对建立谢恩圣事 - 圣体圣事的叙述(格前:11,23-25),在史实方面,并不都是可取(可信)的。

三四四六 (46) 有关信仰基督的罪人,由教会权威所核准,(与教会)重修旧好的观念,在初期教会里,并没有存在过;可是,(到了后来)教会慢慢地,养成了这样想法的习惯。而且即在"忏悔"(paenitenia),被认为教会创举之后,也没有被称为圣事,因为这在当时,被视为一种可耻可恶的圣事一(sacramentum probrosum)。

三四四七 (47) 主说:"你们领受圣神吧!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被赦免;你们保留谁的罪,谁的罪,就被保留(不赦)"(若:20,22-23)。这些话,完全与忏悔圣事无关。凡脱理腾公议中的教父所肯定的一切,也是如此。

三四四八 (48) 雅各伯在自己的书信中(雅:5,14),无意颁布基督的圣事;他只想介炤一种虔诚的善工而已。况且,即使在这善工中,也许会看到一些得恩宠的方法,他也并没有想到那神学家所想到的那样的严格。因为这是神学家所订定的圣事定义与圣事数目。

三四四九 (49) 基督徒的晚餐礼,逐渐取得礼仪行为的性质;于是那习惯主持那晚餐礼者,便养成了一种司祭的性格。

三四五○ (50) 那在基督徒的聚会中,负实照料的老年人,是为宗徒们所建立的长老(神父)或监督(主教);这是为应付日益增加的群众需要,而不是真正地为传授宗徒使命与宗徒权柄,直至永世的措置。

三四五一 (51) 婚姻不能成为新约 - 新律法的圣事;而婚姻在教会中成为圣事,乃是后来的事。的确,欲视婚姻为圣事,非对圣宠对圣事的道理,先有圆满的神学解释不可!

论教会的建立

三四五二 (52) 若想教会被建立在地上,将成为历久常存的社会集团,那是与基督的想法,完全不同。况且,在基督的意向中,天国将与世界的末日,一起来临。

三四五三 (53) 教会的组织机构,不是不可变更的;(相反的),这是基督徒的社团,与人类的(其他)社团,同样不断地受到演变。

三四五四 (54) 教义信理呀,圣事呀,圣统制呀,不拘就其名称,或就其实际而论,都不外乎是基督徒的一种想法,一种解释,一种演变而已;这一切原先隐藏在福音里,好像一粒微小的种仔,后因外在的进展,便日益增加而至完备境地。

三四五五 (55) 西满伯多禄从来连想都没有想到过(怀疑过)基督曾颁给他教会中的首席地位(primatum in Ecclesia)。

三四五六 (56) 罗马教会所以成为所有教会的首领,不是由于天主上智的措置,而是纯粹由于政治环境所造成的。

三四五七 (57) 教会表示:自然科学的进步,有害于神学的进展。

论宗教真理的不变性

三四五八 (58) 真理不是不可变的,超越人上的;这就是说:真理偕同人,在人内,并藉人而演变。

三四五九 (59) 基督并没有教授过一定的可适应任何时代,任何人的道理体制;祂祗不过略提一些宗教的,适合或应当适应于任何时代,任何地方的动机而已。

三四六○ (60) 基督徒的道理,开始时,是犹太(教)的道理,后来历经演变进展,初成为保禄的道理,若望的道理,后来才成为希腊化、普遍化的道理。

三四六一 (61) 可以毫不诧异地说:全部圣经从创世纪到若望的默示录为止,没有一章所记载的,和那传授予教会的,在同一事理上,完全相同。因此,也没有一章圣经,在评论上,以及在神学上,具有同一意义。

三四六二 (62) 宗徒信经的主要条文,在初期基督徒所持的意义,和今日基督徒所持的意义,并不相同。

三四六三 (63) 教会表示自己,不宜于有效地保卫福音上的伦理问题,因为那固执坚持不变的道理,不能和那日新月异的(人生)进展,互相配合。

三四六四 (64) 科学进展,要求基督徒的道理,对于天主,对于启示,对于圣言降生为人的位格,对于,救赎的概念,予以改变为要。

三四六五 (65) 今日的公教主义,除非予以改变,成为一种基督主义而不是教条(主义)那就成为广泛自由的誓反(教)主义 (Protestantismum),那就不能与真科学相配合。

三四六六 (66) 教宗的惩戒罚:圣座(圣父教宗)亲自审核批准(枢机们)最显要教父们的法令(Decretum),并下令:众人都该视以上所列的一切主张,一一被认为被责斥的,而为众人所取缔的(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