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法典关于紧急情况的语调

 

出自Mainz大学法典修院的Georg May教授,名叫<<合法的辩护、抵抗与紧急情况>>。这篇文章分析了在危急时祝圣主教的后果。

 

紧急情况

 

一九一七年法典里在第2205条第二和三节,以及一九八三年法典第1323条第四节及第1324条第三节提到了“紧急情况”。此词语在法典中并无定义,它的意思是要由法律界公认的。“紧急情况”可以是说是当生命所需要的东西缺乏至必要违反一些法条来生存的时候。

 

紧急法规

 

法典承认在紧急情况下当教徒必要违反一些法条的时可以不受任何罪罚,(新法典1323,四)但他的行为必不能是邪恶的(可免全罚)或伤害灵魂的(可减少罪罚)。没有任何“自动革除教籍”罪罚可以影响在紧急情况的人。(新法典1324,五)

 

教会内的危急情况

 

在教会里,如同在社会上,会有时出现一些紧急情况不能遵守一些制定法。例如当教会的存亡、秩序及活动被威胁时。这胁迫会令教会教导、礼仪及教会秩序受到妨碍。

 

教会内的危急法规

 

危急情况下是可以用危急法规的。教会的危急法规是来自教会以往被威胁时的判案。

 

任何人一定要先引用制定法,当它无效时才可以应用紧急法。紧急法本身也赋予权力使人可以组织团体以令教会可以继续它的使命去传教及分放圣宠。但此法只可用于重建教会上。

 

先后的原则一定要遵守。首先,罗马教会及其组织有优先权和义务去除去危险。教会的牧者在紧急时候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她。如果一个教会组织不履行它的职能,其他的组织可以以它们有的权力来确保教会得以延续下去。当教会领袖不履行职务时,其他教徒的责任和赋予的权力将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