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 XIII

Immortale Dei, 1 November, 1885

On State Constitution

 

天主教社會訓導

 

教宗良十三世《永生天主》通諭

公元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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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人的本性,生活於國家社會裡:人既不能得之於獨居的一切,如生活的修養與籌劃,以及天資與心靈的成全,及由天主照顧,使人生於家庭,生於國家社會裡,而能獲得完滿的人生所需。但任何社團,除非有人管理眾人,並以有效的能力,來推動每個人,向著公共的目標走去,則不能成立﹔故每個公共社團,必需有統治的權力。因此,社會——國家,乃是出於天性,也就是出自天主造主自己。

 

由是觀之,公眾權力本身,不是來自本身,而是來自天主(參閱:羅:十三,一……)

但統治的權力,就本身而論,並不一定要與國家的政體——形式——連結在一起:人盡可正直地選取這種政體,或那種政體,隻要所選取的政體,實在有益於公共團體,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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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耶穌基督來到世上,是使人獲得生命(若:十,十),同樣,教會的目的,就是使人靈永遠得救。為此緣故,教會的本性是這樣的,務使自己伸展到整個人類,絕無時、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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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社團,雖由人組成,與國家一樣,但因組成的目的及其所用以達到目的的工具緣故,便成為一個超本性,超物質——(精神)——的社團﹔因此,它與國家——國民社團,分別不同,況且,這是最有關系的,即這個社團,在自己的性質上以及自己的權力上,都是完滿的,因為它有自己保障安全與行動的助力,並由於必要的意志,以及自己造主的恩惠,它在自己內,並藉自己,擁有一切助力。正如教會所抱的宗旨(目的)是十分高貴的,同樣,它的權力,也是凌駕於一切之上,它也不能被視為在國家的權力之下,或在任何方式下,受國家權力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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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天主在這兩個權力之間,給予人類照顧,即:他恩賜教會權力與國家權力,前者是為照顧屬神之事,而后者則為照顧屬人之事。這兩種權力,在自己的種類(范圍)內,都是至大的,各有自己所包括的一定界限,而這一定界限,各按自己的本性與最近的原因所定斷的﹔因此,它們像球體一樣,在自己的范圍內,各按自己的律法行動,但二者的權力,在同一人民身上,便是可能的,即同一件事,雖各有各的觀點,絕不相同,但同屬兩種權力,兩種裁判領域,故極具先見之明的天主,既是兩種權力的建立者,就該正直地,有條不紊地加以協調,使二者各有各的行程……所以,在這兩權力中間,必須有正常的聯系﹔而且,這種聯系,不是不應該有的,因為靈魂與肉身,就籍這種聯系,才結合在一起……為此,凡在人事方面,有關什麼神聖的事,有關拯救人靈,恭敬天主的事,不管這是由於事物之本性,或由於該事有關的原因﹔那都屬於教會的權力范圍,都該由教會隨意處理。至於其他屬於人民,以及政治范圍的事,都理應屬於國家的權力之下,因為耶穌基督這樣吩咐過:「凱撒的,就應歸於凱撒﹔天主的,就應歸於天主」(瑪:廿二,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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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若願意教會,即使在自己的職權上,也要屬於國家的權力之下,那簡直是一大凌辱、一大冒昧的事﹔整個秩序,便因此事而告紊亂,因為那本性的事,竟放在超本性之事的上面:這樣,人便不再行善,或一定大大地減少行善了﹔事實上,若沒有阻擾的話,教會就用好事來成全人的公共生活﹔這樣,大家彼此仇恨、斗爭﹔而由太多的事實証明:仇恨、斗爭,為國家帶來了多大的危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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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這些教宗的規定上來看,必須完全了解:公共(國家)的權力該是出自天主自己,而不該出自民眾﹔放肆叛亂,與理智相抵觸﹔絕不可把宗教的職務,分配於任何地方,或分配於任何外人——(即非神職人員)﹔不可分配於私人,不可分配於國家,對於國家的權力,對那些由於恩寵,由於保教權,由於任何理由所該陳述的事上,都不該有放肆(傲慢)的想法,不該公開地以權力自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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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人應該了解:教會是一個社團,並不次於國家,而在自己的范圍內,自己的權力上,是完整的﹔那些擁有無上權力者,也不該強迫教會服侍自己或隸屬於自己權下,或不讓它自由地完成它自己的任務,或把那耶穌基督所賦給它權力,予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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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有關雙方權力的事上,尤須注意這事情的性質﹔同樣地,天主的意願,不是讓兩種權力,互相爭執,而是讓兩種權力,彼此協調,完全和諧﹔況且,和諧——平安,正是教會與國家之所以被建立的原因,那正是相宜的事。——凡此種種都是公教會對建立國家,抑制國家權力所需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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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若願意,對以上所說所規定的一切,予以正直的判別,那按本身而言,從國家的各種不用的形式上,決不會發現有任何地方,與公教會的道理有所抵牾﹔而且,誰若能明智地、公正地採用上述的道理,則國家受到保障,必至於至善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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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就是人民也參與國政,就本身而論,也沒有什麼可譴責之處﹔因為這能在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法律范圍內,不僅為民眾有益,也是屬於人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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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這也不會產生公正原由,為什麼有人要加罪於教會身上,或說,教會在溫和平易方面,過份地受到節制,或說,教會對那出身合法的政權,成為“自由”的仇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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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如果各種不同的宗教,和真宗教,享受同一權利,則教會認為,這是不可以的﹔但教會並不因此而懲斥那些國家的執政者,因為他們為了謀得更大的利益,或為禁阻惡果的發生起見,便對各種倫理習俗,抱著容忍態度,使它們在國家內,各有各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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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教會也往往非常謹慎,不讓任何不願意信主的人,被迫來信奉公教信理,因為奧斯定說得明智:“人除非願意,不能信()。”(1)

     (1)奧斯定福音注解:PL35,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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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理由,教會也不能贊成這一種的自由,即:對天主的極神聖的法律,產生厭惡之情,並對合法權力應有的服從,予以剝奪。因為這不是自由,而是“放肆”﹔奧斯定稱之為:“敗壞的自由”(1),那是說得真對!伯多祿宗徒則稱之為:“掩飾邪惡的自由”(參閱:伯前:二,十六)﹔不但如此,這種自由,既然是不合理的,那真是奴隸﹔蓋“誰犯罪就當罪的奴隸”(若:八,廿四)。為攻斥這種假自由起見,就該尋求真正的自由:若就私人來說,則不讓人們為邪說、私欲,以及窮凶極惡的主人服役﹔若就公益而論,則執政者,要明智地治理人民,要慷慨地,為增進人民財富與利益而服務,並要保衛公物,免受人隨意侵犯。

(1)書信一O五,PL3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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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教會所贊成者,則是一種真正的,並與人格相稱的自由﹔對這種自由,教會竭力予以維護,且也從來沒有中止,使它在人民之間,堅強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