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法典關於緊急情況

 

出自Mainz大學法典修院的Georg May教授,

名叫<<合法的辯護、抵抗與緊急情況>>

這篇文章分析了在危急時祝聖主教的后果。

 

緊急情況

 

一九一七年法典裡在第2205條第二和三節,以及一九八三年法典第1323條第四節及第1324條第三節提到了“緊急情況”。此詞語在法典中並無定義,它的意思是要由法律界公認的。“緊急情況”可以是說是當生命所需要的東西缺乏至必要違反一些法條來生存的時候。

 

緊急法規

 

法典承認在緊急情況下當教徒必要違反一些法條的時可以不受任何罪罰,(新法典1323,四)但他的行為必不能是邪惡的(可免全罰)或傷害靈魂的(可減少罪罰)。沒有任何“自動革除教籍”罪罰可以影響在緊急情況的人。(新法典1324,五)

 

教會內的危急情況

 

在教會裡,如同在社會上,會有時出現一些緊急情況不能遵守一些制定法。例如當教會的存亡、秩序及活動被威脅時。這脅迫會令教會教導、禮儀及教會秩序受到妨礙。

 

教會內的危急法規

 

危急情況下是可以用危急法規的。教會的危急法規是來自教會以往被威脅時的判案。

 

任何人一定要先引用制定法,當它無效時才可以應用緊急法。緊急法本身也賦予權力使人可以組織團體以令教會可以繼續它的使命去傳教及分放聖寵。但此法隻可用於重建教會上。

 

先后的原則一定要遵守。首先,羅馬教會及其組織有優先權和義務去除去危險。教會的牧者在緊急時候可以採取措施保護她。如果一個教會組織不履行它的職能,其他的組織可以以它們有的權力來確保教會得以延續下去。當教會領袖不履行職務時,其他教徒的責任和賦予的權力將會增加。